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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职工公积金最高罚款五万元


发布时间:2008-8-1 1:20:21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转载乌鲁木齐在线讯   从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拒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故欠缴、少缴,骗取住房公积金损害职工权益……这些行为将被列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的重点。

  3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拒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故欠缴、少缴的单位,将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由市政府牵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等部门参加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首府还是第一次开展。

  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受罚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截止到今年6月份,乌鲁木齐已有4800家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42万余名职工。实际缴存只有3305家单位、实际缴存人数35万,这就说明一些单位没有给职工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负责人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都要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负责人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由该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次是多部门联合整治,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严肃查处。

  拒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故欠缴、少缴的单位,职工可拨打0991-4622912反映。

  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限期收回

  涉假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审批个人住房贷款等问题也是此次治理的重点。该负责人说,对违规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掩盖问题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求限期收回;对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出现严重的个人还款逾期,要坚决收回贷款,避免资金流失。”该负责人说,针对欠还原因进行分析,建立逾期贷款台帐。同时,还要对贷款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是否满足最高担保额的要求进行严查,没有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却在做担保,一经查实取消担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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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如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编辑:游客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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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08-10-7 3:45:02, Powered By WRMPS v2008 SP2 0718(MSSQL) 0